释义 |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二、退役士兵符合符合有关条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有关条件,作退休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