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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帮教存在问题 -安置
释义
    法律分析:
    1.领导重视不够,对安置帮教经费投入不够
    一是少数党委政府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安置帮教工作往往不够重视,存在着“无关大局” “无足轻重”的错误认识,没有将其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甚至有领导不了解安置帮教工作具体开展的情况。二是基层安置帮教基础工作薄弱,工作经费拮据,甚至陷入缺纸张、少路费的困境。安置帮教专项经费落实难,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但这些文件均是原则性要求,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而形成地方财政在经费预算时随意性很大,刑释帮教工作经费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用于救济和帮助回归社会初期生活补助、再就业扶持基金、重大疾病救助等方面的费用了。
    2.基层安置帮教能力薄弱,队伍素质不高
    一是安置帮教工作成员单位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认为这仅是司法行政部门专职工作。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足,在基层司法行政中直接管理单位司法所人员大都是2人所,面临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工作,工作压力非常大。三是至今基层司法所未建立专业的帮教队伍,主要工作还停留在建立档案管理、走访了解的基础工作上。对于需要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目前从事管控、帮教工作人员基本不具备这种专业水平,也未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培训。
    3.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大,安置帮教工作服务难
    以关兴镇安置帮教数据为例,安置帮教对象32人,其中在家的仅有14人,外出务工18人,占56%之高,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滞后于沿海城市,就业压力和经济收入悬殊大,在家选择就业、务农的多为年纪大或者有子女读书的人员,所以大多数安置对象选择去省外务工。
    4.刑释解教人员有抵触情绪,不愿接受帮教
    一是由于刑释解教人员都受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大多数人员对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抱有抵触心理,不愿接受帮教,认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处罚,现在出监所是自由人身份,不愿再接受帮教。
    二是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一些在外省服刑的人员,释放后不回原籍报到,而是直接在外打工。由于这些人在外违法犯罪,大多不告诉自己的家属,即使告诉家属,家属也不愿向当地报告。也有的是全家一起外出务工,刑释解教后也不回原籍,这部分人的管理基本上处于只有档案没有帮教,司法所对其行踪根本无法掌握控制,这种现象在农村相当普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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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