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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失赔偿吗?
释义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给第三方,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承揽人。若定作人无理由解除合同,需赔偿承揽人损失。解除合同需在有效期内提出且通知承揽人,若造成损失,定作人需赔偿。解除后,承揽人应交付已完成工作部分并返还材料和剩余报酬。
    法律分析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不必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如果定作人无理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就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方,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赔偿承揽人损失。然而,如果定作人无理由解除合同,就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解除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定作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申请,并通知承揽人。若解除造成承揽人损失,定作人应赔偿其已完成工作的报酬、材料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交付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并返还定作人剩余的材料和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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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