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男方也没有这种情况下孩子该判给男方还是女方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需承担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父方有合理要求可改变。父母双方协议可让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需考虑特殊情况,如绝育、长期生活环境改变、无其他子女等。轮流抚养子女需符合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子女的生活安排,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和子女的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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