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教授猥亵学生,是否会判刑 |
释义 | 如果猥亵情节轻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 如果猥亵情节严重,如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多人或多次猥亵,或者猥亵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会定罪量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 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受害者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受害者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这里的侮辱妇女得行为,是指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如用淫秽语言调戏妇女、偷剪妇女衣裤、向妇女暴露性器官、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等等。 侮辱行为与猥亵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他人,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他人,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和本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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