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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坏帐损失如何处理
释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法规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式、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以及坏账的认定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备抵转销法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因为该方法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该法规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式、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以及坏账的认定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坏账处理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备抵转销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贷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对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两种坏账处理方法的比较
    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时,对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帐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面余额而不是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转销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环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拓展延伸
    坏账处理方法和备抵转销法是企业会计处理中两种常见的财务处理方法。坏账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确认客户无法偿还债务时,将其确认为坏账并将其从应收账款中扣除,从而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备抵转销法则是指企业在确认客户无法偿还债务时,将其确认为坏账,并将其从应收账款中扣除,同时将相应的坏账准备金计提至应收账款中,以备不时之需。
    这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方式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坏账处理方法更加直接地确认坏账并将其从应收账款中扣除,因此其会计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简单。备抵转销法则更加注重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风险控制,因此其会计处理方式相对较为复杂。
    在实际应用中,备抵转销法可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但是,备抵转销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可能掩盖了部分坏账事实,使企业对坏账风险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因此,企业在选择坏账处理方法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结语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法规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式、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以及坏账的认定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坏账处理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备抵转销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税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两种坏账处理方法的比较表明,备抵转销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五十四条\t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五十七条\t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五十三条\t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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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7: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