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伤情的 司法鉴定 意见是 证据 ,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对于伤情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伤情程度予以鉴定,得出相应的结论。 《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 诉讼 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 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