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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治安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由于法定事由无法行使治安处罚权,有权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
    指定管辖权是千种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利于克服我国目前治安处罚存在交叉管辖、共同管辖争议和管辖盲区问题。
    指定管辖的规定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管辖同一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一致,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由于一方或双方认识有误,或者因为一方或双方因某些利益而互相争抢、互相推诿。二是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原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正在被合并或被撤销,某个公安机关的全体警察均由于依法对某个治安案件必须回避,因战争、地震、火灾、水灾等原因无法行使处罚权等。
    在处理指定管辖的问题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行使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是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或多方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和无法行使处罚权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二是指定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被指定行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是不得拒绝指定,否则责任人员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不享有治安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已经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移送管辖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二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设立的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三是公安机关与军队保卫部门之间的移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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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