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住房转卖后户口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成都住房转卖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可概括为: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亲友同意落户证明;非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无法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居民若原籍地无其他房产且在城镇地区无房产,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若原籍地已有房产,则需在原籍地继续保留户籍;城市居民买卖房屋需符合户口准入条件;迁入公共户口和申请社区托管、申请房屋租赁备案、房屋交易税费及缴税方式等细节内容,需根据 法律分析 在成都住房转卖后,户口迁移问题有以下规定: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城镇居民出售唯一住房后,户籍需要进行迁移的情况,有以下处理方式: 1. 如果城市居民在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可以将户口迁到本人单位集体户上或亲友处,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亲友同意落户证明。 2. 如果城市居民在非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则无法将户口迁回原籍。 3. 对于农村居民,如果其户口已经在农村地区,且在城镇地区没有其他房产,则可以在城镇地区将户口迁回原籍。但是,如果其原籍地已经有一套及以上房产,则需要在原籍地继续保留户籍,不得迁入城镇地区。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对城市居民买卖房屋,凡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迁入户口。按规定可见,原则上你作为出售方有义务迁出户口,迁出后你可以找亲友挂靠或加入单位集体户口皆可。 但规定并非法律,无法强制出售方迁出,还是要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协商获得公识,并在合同条款里加以注明。 二、户口的其他处理方法 1、建议户口迁入具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卖出房屋而迁出户口的,可迁入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也能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两种情形都需要迁入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同意。 若迁入直系亲属户口处的,就没有必要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若迁入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处的,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且不得造成居住困难。因此,需要迁出户口的话,须找到同意接收的直系亲属。 2、迁入公共户口 卖房人如果一定要在卖房后把户口保留在本地,建议挂在当地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共户中。等购买新的房屋后,再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3、请买方宽限时间 假如不能立即找到接收户口的亲属或者是其他人,需要考虑卖房后再重新购买房屋,而后将户口迁入新购买的购买地址中。在实际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卖家可以与买家进行协商,约定给予户口迁移的宽限期,可以在宽限期内重新购买新的房屋,再将户口迁入新购买新的地址中。 4、申请社区托管 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询问我们所在社区是否有社区托管户政策,如果有的话我们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卖房合同、无房证明等手续,前往相关派出所进行办理卖房后的户口迁出。还是要强调一点并不是无房居民都能申请社区托管。 从申请情况看有的居民拥有不止一处房产,还有的外地居民购房不足5年,都不可以申请社区托管户。此外,还有不少居民长期在国外定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他们卖掉唯一住房后,也不能再申请社区托管户口。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成都住房转卖后户口迁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非成都市户籍居民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2.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赠与给非成都市户籍居民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3.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非成都市户籍居民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4. 成都市户籍居民购买房屋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5. 成都市户籍居民将房屋出售、赠与或抵押给非成都市户籍居民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6. 房屋所有人或成都市户籍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以确保迁移手续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户口迁移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如果您有关于成都住房转卖后户口迁移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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