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意定监护公证怎么办理 意定监护 ,就是不同于法定监护,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公正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意定监护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意定监护协议;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二、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1)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预先确定的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 三、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0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