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都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一、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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