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有没有法定加重情节 |
释义 |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和相应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存在加重情节时,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较重刑罚,而加重处罚是在数罪并罚时超过一般法定限度执行刑期。 法律分析 一、盗窃有没有法定加重情节 盗窃有加重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归纳起来有如下8种: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犯罪;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 (3)多次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5)盗窃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犯过盗窃处罚一定时间内又犯罪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盗窃罪加重处罚情节的量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出,一般犯盗窃罪的,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甚至还有直接单处罚金的。但要是存在加重情节的话,那此时的起刑点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直接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 三、如何理解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 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69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结语 盗窃罪有法定的加重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包括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对于这些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刑罚将会更加严厉,从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开始,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而加重处罚则是超过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限制加重原则,即可超过一般限度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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