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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符合一定要求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必要方式之一,但是即使是信息公开也不能将政府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在政府内部也会有一些内容是设计到国家机密的,一旦泄露,就会威胁到国家利益,这就与建设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初衷相违背了。
    拓展延伸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信息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具体到条文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政府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包括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便民、高效。
    4.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根据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必要方式之一,但是即使是信息公开也不能将政府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在政府内部也会有一些内容是设计到国家机密的,一旦泄露,就会威胁到国家利益,这就与建设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初衷相违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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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