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班工资仲裁的时效怎么计算 |
释义 | 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下: 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间一年。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支付加班费争议,则不受上述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就是说,在未离职的情况下提出支付加班费的申请,则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纵然是三年前的加班费仍然可以主张。如果员工离职,则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时效超过,以往所欠加班费都将一笔勾销。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提出了仲裁,那么,他可以主张哪段期间的加班费?是提起仲裁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内的加班费,还是以前所有的加班费?比如,员工工作3年,3年中都有加班而未付加班费,离职10个月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他可以主张离职前最后2个月的加班费还是整个三年中的加班费?目前尚无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因此,劳动案件司法实践中,支持提起仲裁日前推一年内的加班费的可能性较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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