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有哪些队伍变化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设区市和市辖区在综合执法改革、审批服务改革和市县机构改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综合执法改革旨在将多头执法整合为一支队伍,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审批服务改革则致力于实现“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精减各类证照,压缩办理时间,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改革。最后,市县机构改革将强化 法律分析 1、综合执法改革 在设区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执法机构。大幅减少多头执法,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除中央规定的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不设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等基层延伸,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审批服务改革 让更多事项“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大幅精减各类证照,压缩办理时间。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改革,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让更多事项实现“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 3、市县机构改革 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规定的限额内统筹设置市县党政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乡镇、街道相关改革要与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乡镇、街道更好地担负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结语 综合执法改革、审批服务改革和市县机构改革是当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这些改革旨在减少多头执法、整合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政府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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