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他人自杀自残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属于故意杀人罪,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是指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组织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属于什么罪 1、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B)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C)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 (2)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结语 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属于重大罪行,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间接杀人罪。对于帮助自杀行为,包括精神上鼓励、物质上帮助或直接杀死他人,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教唆自杀行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帮助自杀行为可能是次要原因,但其危害仍然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教唆行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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