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常会提出“少赔”理由,即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缩减。然而,这种“少赔”理由是否存在与保险销售员的欺诈行为有关的情况呢?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订立、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保险销售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投保人需要咨询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如果保险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意见和建议,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因此,如果保险销售员在销售重疾险时隐瞒或歪曲了保险条款中的赔付标准,或者提供虚假的建议和意见,导致投保人在理赔时遭受“少赔”的损失,那么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赔付,并可以要求销售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订立、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投保人需要咨询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或者终止业务合作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其行为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四)隐瞒或者歪曲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