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构成要件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有哪些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