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普通债权质押和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和顺序。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仍然是债权人,不能转移占有,质权人只有期待权。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出质人仍然是债权人,不能转移占有,质权人只有期待权。此外,国外立法一般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在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方面,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债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变更价款和优先受偿权。质权的性质由质权向动产质权转化,质权人可以 法律分析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第二,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由于其成立和生效必须以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基础,故一般不产生不同顺序的所谓质押。但就普通债权而言,由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转移占有,质权人只有期待权,出质人仍然可以再次处分债权。此外,国外立法一般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后一项质押只有在前质权人收到债权人关于其债权或后一质权人关于后一项质押的书面通知后才生效”。我国台湾学者施宽教授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书面形式;二是书面告知持有债权凭证的质权人设立本质押的目的,并指示其在清偿后将其凭证交给后继质权人。第三,通知第三债务人。虽然通知第三债务人不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未通知的,第三债务人可以向出质人负责支付;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和全体债权人同意,方可支付。同一权利设定若干共同债权时,质权的实现应当按照设定质权的时间确定,第一个质权优先于后一个质权。三是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债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变更价款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有担保债权和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间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质押债权先到期,有担保债权后到期。质押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得接受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质押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债务时,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质押权存在于变现价款或者提取的特定物上的,必须质押。质权的性质由质权向动产质权转化,质权人可以按照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行使质权。第二种情形,质押债权到期时,有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到质押债权到期,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知道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限,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出质人、第三债务人妨碍质权行使时,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出质债权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有直接求偿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了对质权人的清偿义务。当然,质权人直接请求权的依据是第三债务人取得质权通知。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普通债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特殊情况下,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对不同的实现方式也有特殊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权益保护方式。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53条规定,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顺序为:先于质权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后于质权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这意味着,在同一质权人手中,先到期的债权会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得到实现。同时,《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提前实现质权。因此,债权人应按照质权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先后顺序,向质权人主张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优先实现。 结语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在动产质押中,由于其成立和生效必须以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基础,故一般不产生不同顺序的所谓质押。但就普通债权而言,由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转移占有,质权人只有期待权,出质人仍然可以再次处分债权。此外,国外立法一般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在普通债权质押中,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债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变更价款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有担保债权和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间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质押债权先到期,有担保债权后到期。质押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得接受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质押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债务时,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质押权存在于变现价款或者提取的特定物上的,必须质押。质权的性质由质权向动产质权转化,质权人可以按照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行使质权。第二种情形,质押债权到期时,有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到质押债权到期,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当出质人、第三债务人妨碍质权行使时,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出质债权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有直接求偿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了对质权人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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