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包含主债权种类、债务履行期限、质物状况、质押范围和移交时间,只有出质人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合同才生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例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或种类物给付债权等。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清偿债务的时间。 3. 质物的状况,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 4.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 质押移交的时间,只有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后,质押合同才算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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