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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风险提示: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1、明晰担保债权,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2、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3、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个人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内容都包括哪些?
    个人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内容都包括双方的姓名、住址、担保的种类以及金额等。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风险提示:股权质押时有下列注意事项: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2、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七)质权的实现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1、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七)质权的实现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劳动报酬;(二) 工作时间;(三) 休息休假;(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五) 补充保险和福利;(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 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 奖惩;(十) 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风险提示】以上所列,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专门性集体合同如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不在此列。各个企业在确定集体合同内容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详略。
    担保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三、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风险提示: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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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