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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后能再减刑吗
释义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重大立功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因此,如果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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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