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一、办理身份证条件: 1、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由申领人本人与公安机关见面才予办理,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不予受理;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必须由监护人陪同申领; 3、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照相时必须着深色非制式上衣、自然装扮;不得化装和佩带首饰;头发为自然色,不得染发(非黑色)。 二、办理身份证程序: 1、居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居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缴纳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