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情况及处理方法。有效情况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同为村民、买受人后迁入村庄、合同多次流转到同一村民手中。无效情况包括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或其他村的村民。无效合同处理方面,需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等因素,赔偿买受人损失包括原购房价款、房屋增值部分和拆迁利益。评估机构需确定具体损失数额,根据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结语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与双方当事人的村民身份和流转情况有关。如果买卖双方为同一个村的村民,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在购买后迁入该村,同样有效;合同经过多次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也有效。但如果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或其他村的村民,合同无效。在处理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时,应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等因素,对损失进行评估并补偿。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返还购房价款、房屋价差、扩建改建增值部分以及拆迁利益和土地增值部分。根据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过错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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