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保障 (1)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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