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