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上没担保人签名有效吗? |
释义 | 借条上没担保人签名有效,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债务关系或发催收通知单。书写借条需注意明确身份证号、亲眼见证签名、书写人为借款人、避免模糊语言和使用正确名称。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上没担保人签名有效吗? 有效,借条就是他亲笔签的,有没证明人都有效,借条中有保证人的,要写明保证的额度和保证的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如果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这也是有效的,此债权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 借条上的担保人的责任是担保借款人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即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借条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书写借条注意事项有什么?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三)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四)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五)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借条上没担保人签名是有效的,借条超出了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出现这种情况时,出借人可以跟借款人协商重新签一个借条,若是无法协商,出借人可以向对方发催收到期款的通知单。 结语 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名有效,即使没有证明人。借条中应明确保证人的额度和期限,以避免争执。若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期限,则默认担保期限为六个月。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借款人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款时需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受法律保护;或向对方发出催收通知单,对方签字即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同样受法律保护。在书写借条时,需注意明确双方身份证号码,亲眼确认借款人签名,书写人应为借款人,避免模糊语言,使用简洁明确的表述,将名称写为借条而非欠条。若借条上无担保人签名,仍然有效。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重新协商或发催收通知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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