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补缴办法 1、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补缴业务需先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关补缴政策建议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咨询热线:12333或123455)。 2、申请通过后进行扣款 申请通过后,税务部门将进行扣款。缴费人无需前往税务部门缴纳,但需确保社保缴费账户有足够余额且银行扣款协议有效。 3、自行缴纳操作方法 每个地区的补缴流程不同,例如深圳,确认补缴申请通过后,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深圳市微信税务局、等渠道办理。往期补缴数据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若缴费人未在该期间内完成社保费补缴,则需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