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传真本质上是数据电文的客观表现,通过其所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点。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传真合同是书面合同之一,只要不违反无效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就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能够有形表达内容的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