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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司法鉴定
释义
    

法律主观: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 监护人 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 精神病鉴定 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 证人 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司法鉴定人 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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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