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怎么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拒不履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拒不履行”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作为,如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如果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到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在有能力支付部分执行款的情况下,故意分文未付,这种消极对抗执行的不作为行为,也属于“拒不执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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