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判决了,对方没有能力执行的话分为以下情况: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如果债务人只是提出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而不是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不是支付令异议。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有这样一些情况:对负债的事实提出异议、对负债的数额提出异议、对偿还期限提出异议、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提出异议、对债务的合法性提出异议。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是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这是不变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就不成立。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3、支付令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说,债务人口头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异议不成立。二、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1、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2、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3、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4、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5、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