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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不可食用的蛙类?
释义
    律师分析:
    2021年2月5日,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向公众发布。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在管理体制上,上述物种中,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在《名录》中加标注。海南湍蛙 二级;香港湍蛙 二级;小腺蛙 二级;务川臭蛙 二级;巫溪树蛙 二级;老山树蛙 二级;罗默刘树蛙 二级;洪佛树蛙 二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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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