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力线路迁改出资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力线路迁改出资原则为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品级,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且需进行现场勘察,深入探讨、仔细研究,周密部署,主动“让道”民生建设。《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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