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驳回的离婚诉讼,多久后可再次提出诉讼?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和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予受理。法院应审查第二次起诉是否有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若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应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有明确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 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时,法院会审查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法院应予以处理并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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