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时代,老师是否负责照顾学生? |
释义 | 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只承担管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时,学校才需承担部分责任。学校的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和采取管理措施,但并非代替原监护人的责任。因此,不应一概而论学校对学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一、在学校时老师算监护人吗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结语 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学校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管理责任,例如提供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应对一切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负责。理解学校责任的性质对于维护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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