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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释义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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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