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愿意接受处罚的什么依法从宽处理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规定,是处罚总原则。 首先,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从宽政策可以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但是并都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从轻还是减轻要综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虑。 在下列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应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1、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或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 2、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较主动、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反之,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较轻,就是暂且不考虑犯罪人的情况和他犯罪以后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情况,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犯罪较轻的“可以”而不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否免除处罚,除了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所自首的犯罪是否较轻外,还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否悔罪。犯罪人自首后,要免除处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自首的犯罪必须具备较轻的客观条件;二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悔罪的主观条件。如不具备主、客观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表明只能无条件的遵照执行,没有灵活性,审判机关必须对他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在法律上是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制度,从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给予了误入歧途的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此制度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提前和家人共同生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2、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要求尽量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3、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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