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工商局有没有打假部门
释义
    一、工商局有没有打假部门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为消费者打假和为企业打假。主要包括:、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及公安局等。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该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二、遭遇恶意打假该怎么办
    1、复查一下是否属于自己产品或者广告的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经过问题复查之后,发现结果如果不是自己产品和广告的问题,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即可;对于无理纠缠的个别用户可以上报平台协调,或者不予理会,直接回绝赔偿要求。
    如果复查结果是自家产品或广告的问题,那么就要制定应对策略,想法设法减少店里或公司的损失,但这不代表完全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比如进行退货退款、赠送优惠券等消费者合理的要求,店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退货退款。
    另外如果是存在问题的,问题有多严重,是可以和消费者私下协商赔偿的程度,还是必须及时预防被监管局行政处罚的程度,负责人需要及时确认好问题情况,弄清楚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就可以从容的制定应对策略,为减少损失做好准备。
    2、积极应对本公司或本店的产品和广告存在的问题
    很多商家遇到了消费者的投诉或者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甚至是起诉,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出各种手段,就是非常极端性的攻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曾经有商家对于投诉人电话一直狂轰滥炸,但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一点帮助都没有。
    只有企业、商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轻重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才能真正的给自己减少麻烦、减少赔偿、减少名誉损失。而那些无论是谩骂对方的,或者是恶意拖延的,甚至是恶意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最终的结果都是赔偿不仅没有减少,还额外的被工商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3、培养法律法规技术能手,或者和专业机构合作
    如果是产品非常多的厂家或者商家,想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直接通过招聘或者就培养内部人员,有了自己的技术员工以后就可以更方便的处理自己的产品问题了,而且对于提前预防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例如商家在进货的时候,就可以预先审查一下产品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于有违规问题的产品不予上架然后直接退货即可。
    三、碰上职业打假人可以报警么
    如果有证据证明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0: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