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期 限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 议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1.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期 限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 议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人不受理或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对在复议期间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工商行政复议机 关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议机 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