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区。(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