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法律依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