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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买房贷款办不下来算违约吗
释义
    买二手房贷款不通过算不算违约,这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如果是由于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的那个贷款不能通过的,由于不属于双方的过错,那么双方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但是如果由于购房人自身的问题造成贷款不能通过的,就属于购房人违约,这个自身问题可能是由于贷款人他本身的征信有问题,比如上黑名单,或者他的工资收入,它不足以偿还贷款,也会导致银行不准那个贷款。
    第三、如果由于出卖自身的问题造成的贷款不能通过,就属于出卖人违约这情况有,但是比较少。另外如果双方对这个贷款不能通过,在合同上面有另外约定的,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是由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就是除外的事项。
    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信贷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实际用款人由于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当然,实践中也出现过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实际用款人,具体见下面图示。在实践中,名义用款人也可能会给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现有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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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1: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