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表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
释义 | 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农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有关品种权保护和管理等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先修改现行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何晶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议案提出,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置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运作模式、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一是改革品种权保护模式,将司法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改为单独的司法运作模式;二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三是改革品种管理制度,统一品种的审定、保护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是明确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额计算方法、证据保全、侵权人处理、制种农民责任等;五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植物新品种申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已逐步健全,立法条件基本具备。农业部表示,将在认真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议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具有合理性,可作为立法参考。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行政、司法保护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实际,建议强化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同时重视与行政保护之间的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有必要调整完善,可考虑修改现行条例或制定专门法律。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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