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时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三)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五)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八)其他相关证明。风险提示: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企业应收信自己的客户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老客户,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历史信用记录。对新客户的信用管理应包括: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2、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合理的信用政策应当将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三者结合起来,并综合考虑三者的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各种成本的影响。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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