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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烈士的抚恤待遇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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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