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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卖骑手的用工关系该如何认定
释义
    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条款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法律分析
    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条款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关系要怎么认定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三、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确定,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乾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拓展延伸
    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视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因为外卖骑手在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即外卖骑手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而用工单位则向外卖骑手支付报酬以获取劳动成果。
    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在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中,也应该遵循这些原则。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视为劳动关系。
    结语
    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条款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着重考虑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及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同时,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主体、关系、劳动主体待遇、适用法律和合同形式等方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v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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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