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股东不干活咋办? |
释义 | 合伙企业中合伙股东不干活可通过开股东大会除名;有限合伙人的行为限制和责任规定;对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可视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措施处理不劳而获的股东。 法律分析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股东不干活咋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股东不干活可以通过开股东大会来对股东进行除名,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在合伙企业中,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当代社会,公司出资的股东,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参与到公司的运营活动当中,对公司做出一定的贡献,如果说只是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话,那么其他的股东肯定是存在意见的,此时是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对公司的股东进行处理。 结语 合伙股东不参与经营,根据公司法可通过股东大会除名,合伙企业中,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的应视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参与决策、提出建议、查阅财务资料等,但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代社会,股东应参与公司运营,否则可采取措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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