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就需要合理安排监管资源,科学确定监督管理重点。与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精神相一致,新法在修改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状况,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将以下四项内容确定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管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