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判决执行程序中,监管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有些特殊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是不适用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监视居住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刑罚人员社会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刑罚短期、轻微的罪犯,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缓刑等非监禁性的执行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者假释,但不适用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 因此,对于判处轻微罪行或罪犯刑期较短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性的执行方式。但对于严重罪行或罪犯刑期较长的情况,监视居住等监管措施则是必不可少的。 |